描述
协会服务热线:
025-85597900
江苏省收藏家协会章程
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江苏省收藏家协会。
第二条 本会是由江苏省内收藏门类的收藏家、爱好者以及相关团体自愿组成的行业性、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
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: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。广泛团结全省收藏组织、收藏家以及收藏爱好者,开展收藏文化、艺术诸方面的学术研究,进行藏品的交流、展览、鉴赏、评估、收藏爱好者的培训,咨询服务及联谊活动。为引导全省收藏事业的健康发展,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。
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,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
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。
本会党的关系归口管理部门是江苏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。
本会与江苏省文化厅脱钩后,依法独立运行,接受江苏省文化厅的政策和业务指导。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、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。
第五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。本会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,不具有法人资格,不得另行制订章程,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、开展活动,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。
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是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明故宫路12号。
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:
(一)学习、宣传国家有关文物、收藏等方面的政策法规,提高全体会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;
(二)开展收藏学术研究,普及收藏知识,提高广大会员收藏水准和鉴赏能力;
(三)广泛联系省内外各级收藏组织及收藏爱好者,加强信息交流,开展学术活动,共同促进全省收藏事业的发展;
(四)组织开展收藏方面的交流、展览、赏析、咨询等活动,为广大群众提供与收藏相关的服务;
(五)编辑、出版有关收藏方面的信息、动态、研究成果以及介绍收藏家、收藏精品的书刊;
(六)帮助、支持有条件的会员、收藏家创办个人收藏博物馆、陈列馆等,促进文化大省的建设;
(七)承办相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宜。

第三章 会员
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。
第九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拥护本会的章程;
(二)自愿参加本会组织,并在其中积极参与活动;
(三)从事收藏具有一定的规模、数量、质量,具备一定的收藏知识和业务水平;
(四)省内各级收藏组织、收藏品市场、收藏刊物的负责人;
(五)关心、支持、热爱收藏活动的各级领导、企业家、学者、社会知名人士;
(六)文博界从事文物收藏研究、鉴定工作的人员。
第十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拥护本会的章程;
(二)自愿参加本会组织,并在其中积极参与活动;
(三)省内各市、县的综台或专项收藏组织及相关单位
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(一)提交个人、单位入会申请书;
(二)经理事会讨论通过;
(三)由本会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,核发会员证并公告。
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对本会开展的交流、培训、咨询、展览、出版等各项活动享有优先权和优惠待遇;
(三)对本会工作有监督权和提出批评、建议的权利;
(四)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遵守国家政策法规、遵守本会的章程、执行本会决议;
(二)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,个人不得侵害本会利益;
(三)参加本会活动、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;
(四)按期参加年审、按规定缴纳会费;
(五)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收藏的信息、资料。
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,并交回会员证。会员逾期不按期参加年审、缴纳会费,应视为自动退会。
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。
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、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

第四章 组织机构
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
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其职权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(三)制定和修改理事、常务理事、负责人、监事产生办法;
(四)选举或者罢免理事、监事和负责人;
(五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六)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;
(七)决定名称变更、终止等重大事宜。
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1次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,须提前2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。
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49%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。
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,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,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,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/3以上表决通过;
(二)选举理事、监事、负责人,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,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%;
其他决议,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。
第二节 理事会
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理事人数为会员代表的1/3。
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: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(二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(三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和刑事处罚的;
(四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
第二十三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。单位调整理事代表,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,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。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,一并调整。
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;
(二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(三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;
(四)决定内设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设立、变更和终止;
(五)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;
(六)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;
(七)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;
(八)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十)审议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;
(十一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,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。
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,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,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/3。
第二十八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九条 经理事长或者49%的理事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。
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
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,人数为理事的1/3。在理事会闭会期间,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六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。
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,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。
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。情况特殊的,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三十三条 经会长或者49%的常务理事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。
第四节 负责人
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;
(二)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;
(三)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;
(四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(五)能够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、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;
(六)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。
第三十五条 会长为本会体法定代表人。
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领导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工作;
(二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;
(三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;
(四)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;
(五)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。
第三十七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,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;
(二)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;
(三)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
(四)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;
(五)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;
(六)拟订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报告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;
(七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(八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三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制作书面决议,并由负责人审阅、签名。会议记录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。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。
第五节 监事
第三十九条 本会设监事1名。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,期满可以连任。
第四十条 本会的负责人、理事、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。
第四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列席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会议,对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;
(二)对理事、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,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、常务理事、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;
(三)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,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;
(四)对负责人、常务理事、理事、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,及时予以纠正;
(五)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;
(六)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。
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
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:
(一)会费;
(二)捐赠;
(三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(四)利息;
(五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。
本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,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。
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:
(一)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;
(二)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;
(三)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。
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四十六条 本会执行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,依法进行会计核算、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本会接受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。
第四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四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四十九条 本会进行换届、变更法定代表人,应当进行财务审计,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。
第五十条 本团体按照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。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五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,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第五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,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代表2/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,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。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。
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
第五十三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,应当终止:
(一)无法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;
(二)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;
(三)发生分立、合并的;
(四)自行解散的。
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,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,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。
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,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,负责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五十六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,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。
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第八章 附则
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1年5月15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。
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


协会概况
协会章程
商会概况
商会宗旨